從2012年7月1日起,中山市開始實行階梯電價。夏季每戶超過260千瓦時用電量,電費將分成兩檔,最高每千瓦時增加0.3元。
每戶每月夏季用電量260千瓦時、非夏季用電量200千瓦時以內(nèi)電價標準仍按現(xiàn)行居民生活用電標準每千瓦時0.64元執(zhí)行。居民階梯電價按每月用電量劃分為三檔,電價實行分檔遞增,并劃分為夏季標準和非夏季標準。
夏季標準(5-10月):第一檔為每戶每月0-260千瓦時的用電量,第二檔為261-600千瓦時的用電量,第三檔為601千瓦時及以上的電量。
非夏季標準(1-4月和11-12月):第一檔為每戶每月0-200千瓦時的用電量,第二檔為201-400千瓦時的用電量,第三檔為401千瓦時及以上的電量。
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后,中山市第一檔電價仍為現(xiàn)行標準每千瓦時0.64元,第二、三檔電價分別在第一檔基礎上加價0.05元、0.30元,即依次為每千瓦時0.69元、0.9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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